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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1-26 11:45:0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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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结构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约租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达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通过达州凤凰山下论坛、达州交通运输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箱,邮箱地址:306570497@qq.com
    (二)来信来函:将意见建议邮寄或快递方式至达州市通川区黄马湾路271号;收件人: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出管科:邮编编号:635000,并请在信封标注“达州市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字样。联系电话:2372279,联系人:王昌明。
    (三)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发送至:2375447。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9日。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月26日
 
 
    附件:1.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16〕77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和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发展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两种方式。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前提下,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通过深化传统巡游车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统筹解决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阶段目标
    在2017年3月底前出台网约车许可及规范管理相关规定,2017年内实现规范经营;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巡游车深化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出租汽车经营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公司化经营。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经营成本,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巡游车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经营权实行严格的期限制,每轮期限为6年。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许可配置给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营权到期车辆自行退出经营。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期限届满符合延期经营的,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2018年1月1日前完成新一轮经营许可。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的报原实施许可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违者收回经营权,并依法严肃处理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理顺巡游车经营体制。要进一步理顺巡游车的经营体制,指导和督促巡游车公司摒弃历史观念,打破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模式,逐步实现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让巡游车服务更贴进民生,促进巡游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的管理与考核体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巡游车公司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我市巡游车运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发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客运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现有巡游车企业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企业有序将本公司车辆整体接入网约车平台,利用先进技术优势开展运营服务,并承担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二)规范网约车经营
    1.开放网约车经营市场。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统筹解决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原则上不实行数量管控,必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动态管控。
    2.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根据网约车的特点和高品质、差异化的市场定位,网约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3.明确网约平台经营期限。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每轮经营期限为6年,到期依据考核结果重新许可。所属车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严格网约车经营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我市境内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在服务地设立独立企业法人机构,依法纳税。其服务机构及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达到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同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只能向同一许可机关申请设立一个经营机构,不得重复设立。
    5.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入网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并公示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漏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应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严禁收取入网车辆和驾驶员保证金。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等不得以任何形式炒作网约车经营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网约车合乘网约服务。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合理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并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并认真细化落实。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行达州分行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3.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4.加强法制建设。及时清理和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规制度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附后),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都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多方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各项改革。
   (二)健全责任体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事权,准入退出、行为监管、维护稳定等事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达州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工作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许可、管理工作。即日起市人民政府不再研究审定各县、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事项。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是出租汽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机构。公安、工商、发改、网监、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与交通运输部门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巡游车企业为运输经营、安全、服务和维稳的主体,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要设置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全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经济、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
    (三)加强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要牵头做好宣传引导方案,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维稳部门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2
 
           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服务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达州主城区(包括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工作,组织主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质监、网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线上能力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企业应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依法纳税;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按要求接入市级和服务所在地相关部门监管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到位;
    (六)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签订两年以上合同关系的办公场地。学习、培训场地最低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地最低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七)制定保险方案并承诺全面履行车内人员伤亡事故处置及先行赔付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在达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只能向同一许可机关申请设立一个服务机构,不得重复设立。在达州主城区(包括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县市向经营服务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当地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及停车场产权证明(租用的需提供租用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
    (五)服务所在地负责人员(公司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包括:
    1.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认定结果文本;
    2.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认定结果文本;
    3.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及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认定结果文本;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保险方案等各项制度文本;
    (八)经营过程中发生车内人员伤、亡事故处置及先行赔付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服务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所属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设施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达州籍(川S车牌)5至7座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所有人名下无已登记的其他网约车,并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
    (三)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行驶里程不超过100000千米;
    (四)车辆档次应当高于我市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其主要技术指标为:
  1.车辆长宽高(mm):4430/1750/1480以上;
  2.车辆轴距(mm):2.65以上;
  3.发动机排气量(L):1.6(为涡轮增压的1.4T)以上;
  4.清洁能源、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定。混合动力网约车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不小于50千米,纯电动网约车续驶里程不小于200千米;
    (五)车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安全装备及设施配置:
 1.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
 2.每个座位配置安全带、前排座位配置安全气囊;
 3.车内配备至少1具安全、有效、易取的便携式灭火器;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辆应装配动力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
 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5.配备与整体要求相匹配的制冷/暖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七)其它要求:
 1.在车内指定位置安装、悬挂许可机关统一制作的网约车监督标识、标牌,车身不得喷涂、安装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营运图案、标志、标识和颜色,且车内外不得张贴商业广告;
2.车辆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3.足额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其它险种险额不限;
    (八)本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无非法营运记录;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服务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审核,交通运管部门按照第十二条第七、八款规定的条件审核。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符合条件的交警部门依据车辆所有人申请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交通运管部门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申请人(即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9cm×6.2cm车辆45°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原件;
6.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原件;
7.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贩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犯罪记录;
(四)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本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无从事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记录,未列入道路运输行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黑名单;
(六)持达州市户籍或居住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提供相符第十二条技术条件的网约车辆。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三)本人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声明及网约车平台公司核查意见;
(四)交警部门出具的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证明;
(五)公安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吸贩毒记录、无犯罪记录;
(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无非法营运记录和未列入道路运输行业黑名单证明;                  
(七)二甲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统一组织到具备条件的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完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大纲》规定学时后,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制度,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应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容车貌整洁,相关保险齐全有效,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应加强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训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比对,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年度乘客投诉处理满意率应不低于95%。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应建立相应纸质或电子台账备查。
    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宜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
    应当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信息以及服务评价选择等。
    应当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查找情况或结果。对涉嫌恶意侵占乘客财物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向社会公布计程计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确定或变动运价,应当在执行前10日对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营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营运、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网监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服务流程提供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泄露。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和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巡游车停靠点、候客泊位点揽客、候客。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入网车辆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权利和义务;应当允许入网车辆退出经营或解除合同加入其它网络预约平台公司。
同一网约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许可的平台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变更网络平台,应向原平台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与新平台公司签订合同后,由新入网公司重新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车载或驾驶员通信工具组织、煽动驾驶员及乘客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解除合同,其车辆应当清退出平台公司并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黑名单,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一个自然年内乘客有效投诉达3次及以上的;
(二)侵占乘客财物的;
(三)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分的;
(四)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五)从事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七)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八)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的;
(九)将签约车辆交与他人营运或使用未签约车辆营运的;
(十)车辆脱保或未按期审验的;
(十一)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十二)拒绝接受公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管理的;
(十三)车辆或驾驶员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十四)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并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协会或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实施细则由达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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