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报备。涉及全系统全行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交通局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份。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和局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市交通局报备。各县(市、区)交通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制定其所属辖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办法。
第七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是否符合行业和部门工作实际。
第八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审查中发现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第九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其所属部门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