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属交通运输相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川交发密电〔201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交道路发〔2013〕32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结合我市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日常安全检查、营运动态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模式,制定严格的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技术考核制度,每天发班前和收班后实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要对驾驶公交车和出租车的驾驶员实行严格的技能考核和从业资格审查,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行车要求。要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工作,改善行车秩序,保持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特殊时期要指派专人维持场站秩序,疏导乘客,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按照规定配足配齐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锤,并使之处于有效状态,放置在便于应急使用的合理位置;要采取“问、听、看、闻、观察、分析、判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和封堵力度,严禁“三品”上车。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三、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迅速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制定详细周密的排查方案,组织一次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明确到每台车辆,细化到每个部位,责任到每个检查人,逐车逐部位排查车辆的安全设施设备,对存在漏油、漏电、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等问题以及没有配足配齐车辆安全锤和消防灭火器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登记造册,列出清单,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今后凡是发生因线路老化、漏油、漏电、漏气、漏液或机械故障导致事故的,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一律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设施设备,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输企业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素质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切实抓好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携带“三品”及不明液体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安全法制教育,强化安全操作、安全检查、应急处突等方面的能力培训,切实增强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明确各车售票员又是安全员的定位,制作、佩戴醒目标志,明确职责并督促落实。要在所有公交车和出租车上建立旅客安全提示制度,宣传安全防范和应急自救知识,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合理避险,有效疏散,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地和各运输企业要制订、完善公共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定期进行消防和人员疏散等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指导和强化监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安全。
请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市属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迅速部署,并将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于2013年6月2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