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重点修正条款解读
时间:2019-01-14 16:30:22
来源:本站原创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当时四川省的实际印发了《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随着社会的发展,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无法满足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发展的需求。近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并将于2016年6月1日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基于两个原则:一是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二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重点修正的条款如下:
第六条 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详解:原条款规定:“从事普通货运和一、二、三级大型物件运输以及货运站场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四级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此次修正简化了表述,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持一致,即:今后我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均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仍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集装箱运输车辆;
(三)重型载货车辆。
详解:为提高道路货物运输动态监管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之规定,此次修正规定我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集装箱运输车辆和重型载货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十九条第三款零担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违禁物品查验制度。从事零担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货运站(场)应当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
详解:为加强零担货物运输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第十九条中增加第三款,要求零担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从事零担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货运站(场)应当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另,本次修改删除了不再适用的条款,对内容重复的条款作了调整和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