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9-04-17 10:03:11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原则上不实行数量管控,必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动态管控;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指导价内进行上下浮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达州市主城区(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网约车管理。
其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其他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发改、公安、质监、工商、税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相关规定,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取得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线上能力认定;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按要求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保险方案等;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及场地(学习、培训场地最低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承诺全面履行车内乘坐人员及第三者伤亡事故处置及先行赔付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及场地证明材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
(五)服务所在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认定结果文本;
2.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认定结果文本;
3.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及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认定结果文本。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保险方案等各项制度文本;
(八)经营过程中发生车内人员及第三者伤亡事故处置及先行赔付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书;
(九)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只能向同一许可机关申请设立一个服务机构,不得重复设立。
在达州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在其他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服务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达州籍车牌的5至7座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年,行驶里程不超过100000千米;
(三)车辆档次不得低于本市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其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车辆长宽高(mm):4350/1600/1400mm以上;
2.车辆轴距(mm):2600mm以上;
3.车辆排量(l):1.6l及以上;
4.清洁能源、纯电动及混合动力汽车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定。
(四)车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
(五)安全装备及设施配置:
1.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
2.每个座位配置安全带、前排座位配置安全气囊;
3.车内配备安全、有效、易取的便携式灭火器;纯电动及混合动力车辆应装配动力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
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5.配备与整体要求相匹配的制冷/暖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六)其它要求:
1.车身不得喷涂、安装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营运图案、标识;
2.车辆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3.足额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按车辆实际座位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其它险种险额不限。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服务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4.9cm×6.2cm车辆45°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2张;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原件;
(六)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原件;
(七)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注册登记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诺由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从业人员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达州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从事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黑名单,未被列入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
(七)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与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六)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管、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政府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确定或变动运价,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在执行前10日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处于载客状态时,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网约车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四)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网约车辆为个人所有的,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七)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八)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门;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及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按照约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其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并按要求提交投诉处理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该驾驶员解除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一个自然年内有3次以上投诉被依法处理的;
(二)发生县级以上交通、公安等部门通报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或者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侵占乘客财物价值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五)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八)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的;
(九)将签约车辆交与他人营运或者使用未签约车辆营运的;
(十)拒绝接受公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管理的;
(十一)非法从事网约车以外的其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二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网约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协会或者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对监管中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发改、公安、人社、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网约车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实施细则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