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相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达州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主城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主城区(含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在达州市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其余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辖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在达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县、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线下服务机构;
(二)已取得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线上能力认定;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按要求接入上传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保险方案等;
(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经营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学习培训场地、停车场地等);
(六)承诺全面履行车内乘坐人员及第三者伤亡事故处置及先行赔付责任;
(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为达州籍的5座乘用车;
(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
(三)安装具有音视频记录功能、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排量不小于1.5L或1.4T,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混合动力车辆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不小于50千米,纯电动车辆续驶里程不小于400千米。
(五)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
(六)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
(七)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排放应当符合《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八)具有营运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九)车身应统一喷涂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平台公司标识,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标志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车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顶灯、空车(载客)标识灯、计价设备等;
(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在用车,应为使用不满5年(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的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100000千米。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达州市网约车登记申请审核表;
(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类型等级评定表;
(五)机动车车辆左前方45度角彩色照片2张8.5cm*5.5cm;
(六)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40万元)保险凭证。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辖区行政审批部门依车辆所有人申请,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一年内无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违法记录;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登记注册为个人所有的,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时,应确保车辆所有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有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载明的驾驶员一致。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对网约车发展数量实行动态管控。
第十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五条 网约车不得从事班线客运,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出租汽车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点等巡游出租汽车站点驻点揽客。
第十六条 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网约车不得张贴广告。
第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第二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发展网约车。
第二十二条 聚合平台应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合规,督促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出现安全事件时,聚合平台公司要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并和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及其他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